摘要:7.1 一般規定
7.2 氣體滅火系統防護區或保護對象與儲存裝置間驗收
7.3 氣體滅火設備和滅火劑輸送管道驗收
7.4 氣體滅火系統功能驗收
7.1 一般規定
7.1.1 系統驗收時,應具備
7.1 一般規定
7.3 氣體滅火設備和滅火劑輸送管道驗收
7.1 一般規定
7.1.1 系統驗收時,應具備下列文件:
1 系統驗收申請報告。
2 本規范第3.0.1條列出的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3 本規范第3.0.2條列出的技術資料。
4 竣工文件。
5 施工過程檢查記錄。
6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7.1.2 系統工程驗收應按本規范表D-1進行資料核查;并按本規范表D-2進行工程質量驗收,驗收項目有1項為不合格時判定系統為不合格。
7.1.3 系統驗收合格后,應將系統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
7.1.4 驗收合格后,應向建設單位移交本規范第3.0.7條列出的資料。
條文說明
7.1 一般規定
7.1.1 對原規范第5.1.2條的進一步完善。本條規定了工程竣工后驗收前所應具備的全部技術資料。
7.1.2 對原規范第5.1.3條的改寫,增加了資料核查內容。資料核查是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7條,建立完善的技術檔案的基本條件;工程質量驗收是對施工質量的全面考核。
7.2.1 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位置、用途、劃分、幾何尺寸、開口、通風、環境溫度、可燃物的種類、防護區圍護結構的耐壓、耐火極限及門、窗可自行關閉裝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2.2 防護區下列安全設施的設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1 防護區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裝置。
2 防護區內和入口處的聲光報警裝置、氣體噴放指示燈、入口處的安全標志。
3 無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和地下防護區的排氣裝置。
4 門窗設有密封條的防護區的泄壓裝置。
5 專用的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7.2.3 儲存裝置間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級、應急照明裝置、火災報警控制裝置及地下儲存裝置間機械排風裝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功能檢查。
7.2.4 火災報警控制裝置及聯動設備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功能檢查。
條文說明
7.2 防護區或保護對象與儲存裝置間驗收
7.2.1 原規范第5.2.1條,根據征求意見結果,補充對防護區維護結構的耐壓、耐火極限及門、窗可自行關閉裝置的檢查。
本條規定了對防護區或保護對象驗收的內容、方法及數量。
7.2.2 原規范第5.2.2條。本條規定了防護區安全設施驗收的內容、方法及數量;關系到人員安全。
7.2.3 原規范第5.2.3條。本條規定了對儲存裝置間驗收的內容、方法及數量;是根據我國現行的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制定的。儲存裝置間的位置將影響系統的結構,我國目前一些工程設計中已確定好儲存裝置間的位置,但施工時往往變動,使得滅火劑輸送管道也隨之變化,因此在系統工程驗收時,應進行檢查。
通道、耐火等級、應急照明及地下儲存裝置間機械排風裝置等要求,關系到人員安全,應予重視,故列入系統工程驗收內容。需要指出,火災報警控制裝置包括設在防護區門口的手動控制器、設在儲存裝置間的滅火控制盤和設在消防中心的顯示控制器等。
7.2.4 新增條文。本條規定了與滅火系統配套的火災報警、滅火控制裝置、其他聯動設備的驗收要求、方法和數量。火災報警控制裝置能否正常工作關系到系統能否啟動,空調、送風、防排煙系統等聯動設備直接影響滅火效能。
7.3.1 滅火劑儲存容器的數量、型號和規格,位置與固定方式,油漆和標志,以及滅火劑儲存容器的安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3.2 儲存容器內的滅火劑充裝量和儲存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稱重檢查按儲存容器全數(不足5個的按5個計)的20 %檢查;儲存壓力檢查按儲存容器全數檢查;低壓二氧化碳儲存容器按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稱重、液位計或壓力計測量。
7.3.3 集流管的材料、規格、連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壓裝置的泄壓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5.2節的有關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3.4 選擇閥及信號反饋裝置的數量、型號、規格、位置、標志及其安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5.3節的有關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3.5 閥驅動裝置的數量、型號、規格和標志,安裝位置,氣動驅動裝置中驅動氣瓶的介質名稱和充裝壓力,以及氣動驅動裝置管道的規格、布置和連接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5.4節有關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3.6 驅動氣瓶和選擇閥的機械應急手動操作處,均應有標明對應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名稱的永久標志。
驅動氣瓶的機械應急操作裝置均應設安全銷并加鉛封,現場手動啟動按鈕應有防護罩。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3.7 滅火劑輸送管道的布置與連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間距、穿過建筑構件及其變形縫的處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號規格以及防腐處理和涂刷油漆顏色,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5.5節的有關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3.8 噴嘴的數量、型號、規格、安裝位置和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5.6節的有關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條文說明
7.3.1 原規范第5.3.1條。本條規定了對滅火劑儲存容器的相關技術參數及安裝質量進行驗收的方法、數量。
7.3.2 對原規范第5.3.2條的補充。本條規定了對滅火劑充裝量和儲存壓力檢查的方法、數量;儲存容器內滅火劑充裝量及誤差應符合設計要求。
高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泄漏反映為失重,可稱重檢查;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泄漏反映為液位下降,可液位檢查;IG 541等惰性氣體滅火系統泄漏反映為壓力下降,可壓力計檢查;七氟丙烷等鹵代烷滅火系統泄漏反映為壓力下降和失重,可壓力計檢查和稱重檢查。
7.3.3 原規范第5.3.3條。本條規定了對集流管驗收檢查的有關項目。
7.3.4 原規范第5.3.5條。本條規定了檢查與選擇閥及信號反饋裝置有關的技術參數的方法;需特別注意選擇閥的安裝位置不宜過高,其手動操作點距地面的高度不宜超過1.7 m。
7.3.5 原規范第5.3.4條。本條規定了檢查與驅動裝置有關的技術參數的方法。在執行本條規定時注意的事項有:一是閥驅動裝置包括系統中選擇閥和容器閥的驅動裝置;二是閥驅動裝置有機械驅動,電磁驅動和氣動驅動,其檢查和安裝要求在本規范第4、5章中已作出規定。
7.3.7 原規范第5.3.7條。本條規定了對管道安裝質量檢查的方法及數量;確定以上項目是否合格,是確定管道施工質量是否合格的重要內容。管道施工質量將影響氣體滅火系統使用效果和使用壽命。
7.3.8 原規范第5.3.8條。本條規定了檢查與噴嘴有關的技術參數的方法;氣體滅火系統的噴嘴是系統中較為重要和技術要求較高的組件,其主要功能是控制滅火劑的噴射速率及分布狀況。因此,噴嘴的數量、型號、規格、安裝位置和方向等均對滅火劑的噴射性能甚至能否撲滅火災有重要作用,在系統工程驗收時,應對這些項目重新檢查確認,以防產生差錯。
7.4.1 系統功能驗收時,應進行模擬啟動試驗,并合格。
檢查數量:按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總數(不足5個按5個計)的20%檢查。
檢查方法:按本規范第E.2節的規定執行。
7.4.2 系統功能驗收時,應進行模擬噴氣試驗,并合格。
檢查數量:組合分配系統不應少于1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柜式氣體滅火裝置、熱氣溶膠滅火裝置等預制滅火系統應各取1套。
檢查方法:按本規范第E.3節或按產品標準中有關聯動試驗的規定執行。
7.4.3 消防氣體滅火系統功能驗收時,應對設有滅火劑備用量的系統進行模擬切換操作試驗,并合格。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按本規范第E.4節的規定執行。
7.4.4 系統功能驗收時,應對主用、備用電源進行切換試驗,并合格。
檢查方法:將系統切換到備用電源,按本規范第E.2節的規定執行。
條文說明
7.4 氣體滅火系統功能驗收
7.4.1 原規范第5.4.1條第1款。本規范第6.2.1條已按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全數進行了模擬啟動試驗,這里采取抽樣方法檢查。
7.4.2 對原規范第5.4.1條第2款的擴充。本規范第6.2.2條已按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全數進行了模擬噴氣試驗,這里采取抽樣方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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