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裝分類
充裝過程應分為首次充裝和再次充裝。首次充裝過程要求包括氣瓶檢查要求、禁止充裝要求、容器閥及安全膜片檢查要求、氣瓶、容器閥及相關配件組裝要求、除水及氣密性要求、充裝方法(或工藝)要求、充裝結果檢驗要求等。再次充裝過程除包括首次充裝過程要求外,還包括氣瓶拆卸要求及滅火劑處置要求。
2、氣瓶充裝檢查內容及要求
氣體滅火產品氣瓶的檢查內容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應對氣瓶逐只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應符合XF 1203-2014中4.2的要求;
4.2 氣體滅火劑充裝人員除應符合GB 27550相應要求外,還應具備以下能力:
a)從事氣體滅火劑充裝的人員應了解所充裝氣體滅火劑的性能;
b)從事氣體滅火劑充裝后檢驗的人員應具有所充裝氣體滅火劑質量檢驗能力;
c)從事氣體滅火劑瓶組檢驗的人員應具有氣瓶質量檢驗的能力;并應掌握所充裝瓶組及容器閥結構、相關設計參數及工作原理。
b) 國產氣瓶應由符合TSG 23規定的生產企業生產;
c) 進口氣瓶應具備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批準文件,并經安全性能檢驗合格,具有檢驗合格標志;
d) 氣瓶的瓶口螺紋應完整、無損壞且應符合GB 13004-2016中7.1、GB 13075-2016中6.1的要求;瓶體外觀應符合GB 13004-2016中5.1、GB 13075-2016中5.1的要求;
e) 氣瓶應在規定的檢驗有效期限內,氣瓶使用的容器閥、安全閥、壓力顯示(傳感)器以及相關附件應符合GB 25972-2010中5.1.3、5.1.4的規定,并具有檢驗合格報告;
5.1.3 外觀
5.1.3.1系統各構成部件應無明顯加工缺陷或機械損傷,部件外表面應進行防腐處理,防腐涂層、鍍層應完整、均勻。
5.1.3.2在滅火劑貯存容器上應標注滅火劑的名稱,字跡應明顯、清晰。在驅動氣體貯存容器上應標注充裝氣體的名稱。
5.1.3.3系統每個手動操作部位均應以文字、圖形符號標明操作方法。
5.1.3.4系統銘牌應牢固地設置在系統明顯部位,注明:系統名稱、型號規格、執行標準代號、滅火劑充裝總質量、工作溫度范圍、生產單位、產品編號、出廠日期等內容。
5.1.3.5系統警示標志應牢固地設置在系統明顯部位,對于惰性氣體滅火系統警示標志的內容為“本系統動作時噴嘴會噴放出高壓氣體”;對于七氟丙烷滅火系統、三氟甲烷滅火系統警示標志的內容為“本系統滅火時會分解產生一定量的氟化氫氣體”,警示標志的內容應在一般光線條件下距標志3m處清晰可讀。
5.1.4 系統準工作狀態
系統各操作部件的工作位置、控制盤的控制、監視功能均應處于正常準工作狀態;各瓶組的檢漏裝置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瓶組內介質的充裝質量(充裝壓力)應與瓶組上的標稱值一致。
f) 待充裝的滅火劑應與氣瓶永久性標記中充裝滅火劑的名稱一致;
g) 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應不小于充裝滅火劑的最大工作壓力;
h) 氣瓶的顏色應符合GB 25972-2010中5.4.5的要求或相關規定;
5.4.5 顏色和標志
容器的顏色應為紅色。
容器鋼印標記和銘牌應分別符合GB 5099、GB 5100的規定。
i) 已使用并重新充裝的氣瓶不屬于首次充裝范圍。
3、禁止充裝要求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應進行滅火劑充裝:
a) 未按規定周期進行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氣瓶;
b) 原始標記不符合規定,或鋼印標志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
c) 報廢氣瓶;
d) 改裝氣瓶;
e) 瓶組內發現不明氣體氣瓶。
4、容器閥及安全膜片檢查內容及要求
容器閥及安全膜片的檢查內容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容器閥及安全膜片的生產廠家應具有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資質;
b) 容器閥及安全膜片可見部分應無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外部損傷等缺陷;
c) 容器閥的進出口連接螺紋應完整,不應有超過2牙的缺口,缺口長度不超過圓周的1/6,缺口深度不超過牙高的1/3;
d) 容器閥上安裝的壓力表與被測介質直接接觸的部件應采用耐被測介質腐蝕的材料制造;測量范圍壓力表測量上限應是貯存壓力的1.5~2.0倍;壓力表標度盤上的零位、貯存壓力、工作壓力上、下限和測量上限的位置應有刻度和數字表示;標度盤應標明制造廠名或商標、計量單位(MPa)、適用介質、計量標志。使用數字型壓力傳感裝置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e) 容器閥應符合GB 25972-2010中5.5.1~5.5.5的規定。應保證滅火劑充裝時不產生誤動作,所有零部件均不得噴出閥門之外或進入管道中,充裝后容器閥應保證密封性能、安全性能,如氣密性要求、耐壓強度要求等。
5、氣瓶、容器閥及相關配件的組裝要求
氣瓶、容器閥及相關配件的組裝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氣瓶、容器閥及相關配件應符合4.2.2.2及4.2.2.4的要求:
b) 應按設備制造設定的閥體組裝扭力矩、采用自動裝配方式將容器閥安裝在氣瓶上;
c) 采用密封膠進行密封的,不應影響容器閥拆卸,且對螺紋不應造成傷害。
6、除水及氣密性要求
組裝后的氣瓶,應通過惰性氣體置換、抽真空或熱空氣烘干等方式進行除水,氣瓶內的水分含量應符合表1規定。并應按GB/T 12137-2015中6.3的規定進行氣密性檢查,氣密性檢查結果應符合GB 25972-2010中5.2.4的規定。
表1 氣瓶水分含量規定
序號 | 滅火劑類型 | 水分含量 |
1 | IG-01 | ≤50×10-6 (體積分數) |
2 | IG-100 | ≤50×10-6 (體積分數) |
3 | IG-55 | ≤25×10-6 (體積分數) |
4 | IG-541 | ≤30×10-6 (體積分數) |
5 | 七氟丙烷 | ≤10×10-6 (質量分數) |
6 | 三氟一溴甲烷 | ≤10×10-6 (質量分數) |
7 |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 | ≤20×10-6 (質量分數) |
8 | 全氟己酮系 | ≤10×10-6 (質量分數) |
9 | 二氧化碳 | ≤150×10-6 (質量分數) |
7、充裝方法
氣體滅火產品滅火劑充裝方法及要求應符合本文件規范性附錄A的規定。滅火劑充裝應做好記錄,并填寫《滅火劑充裝記錄表》,《滅火劑充裝記錄表》格式見規范性附錄B。
8、氣瓶拆卸
對于再次充裝滅火劑的氣瓶,充裝前應排放剩余藥劑,確保瓶內無壓力無藥劑殘留,再將容器閥從
氣瓶上拆下,拆卸時應采用自動拆卸設備并按閥門設定的扭力矩要求進行。
9、滅火劑處置
對于核驗后檢測結果符合核驗標準的滅火劑可繼續使用,對于純度和含水率不達標或其他不適合
繼續使用的滅火劑,其處置應符合IS0 14520-1:2024中9.2.1.4的規定。
10、充裝結果的檢驗認定
充裝結果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檢驗認定:
a) 使用電子秤或其他精密測量工具對滅火劑充裝量進行稱重,并核對設計要求;
b) 對氣瓶充裝壓力按充裝溫度—壓力數據表(或等同采用的相關曲線)進行確認(高壓二氧化碳產品除外,按稱重法測量)。應符合本文件規范性附錄C的規定;
c) 對氣瓶進行氣密性檢測,確保無泄漏;
d) 檢查氣瓶上的標簽,確保其內容包括滅火劑名稱、充裝日期、充裝量、壓力、生產廠家等信息,并且標簽清晰、牢固;
e) 檢查瓶組的外觀質量,確保無明顯損傷、腐蝕或其他影響使用的缺陷;
f) 應保存完整的充裝操作記錄,包括充裝日期、操作人員、充裝量、壓力、溫度、濕度、抽真空及除水效果等信息。
依據:T/CPQS XF010-2024《氣體滅火產品滅火劑充裝及產品核驗技術要求》
? ? ? ? 江蘇智淼氣體滅火有限公司是一家氣體滅火系統整合,氣體滅火設計,組裝,調試等專業的氣體滅火系統集成商,我們的產品分“有管網七氟丙烷氣體滅火系統”、“無管網七氟丙烷氣體滅火系統”我們與數多家氣體控制主機商深度合作,有利達氣體控制系統,海灣氣體控制盤,北大青鳥,泰和安等氣體滅火控制系統品牌,智淼君安自主氣體滅火控制柜,本公司專業從事七氟丙烷、氣溶膠、超細干粉、IG541氣體、 二氧化碳、泡沫等滅火系統的銷售、安裝及售后服務為一體的高科技民營企業。公司技術力量雄厚,擁有一支專業的工程設計和安裝技術服務隊伍,并建立了完善的質量保障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江蘇氣體滅火管網:http://www.www.denverokie.com/;氣體滅火服務熱線:4006-59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