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滅火器是一種輕便的滅火工具,它由筒體、器頭、噴嘴等部件組成,借助驅動壓力可將所充裝的滅火劑噴出,達到滅火目的。滅火器結構簡單,操作方便,使用廣泛,是撲救各類初起火
滅火器是一種輕便的滅火工具,它由筒體、器頭、噴嘴等部件組成,借助驅動壓力可將所充裝的滅火劑噴出,達到滅火目的。滅火器結構簡單,操作方便,使用廣泛,是撲救各類初起火災的重要消防器材。那么滅火器什么情況需要報廢呢?報廢后該如何回收處置呢?
1、滅火器自出廠日期算起,達到以下年限的,應報廢:
(1)水基型滅火器——6年;
(2)干粉滅火器——10年;
(3)潔凈氣體滅火器——10年;
(4)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
2、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報廢:
(1)永久性標志模糊,無法識別;
(2)氣瓶(筒體)被火燒過;
(3)氣瓶(筒體)有嚴重變形;
(4)氣瓶(筒體)外部涂層脫落面積大于氣瓶(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5)氣瓶(筒體)外表面、聯接部位、底座有腐蝕的凹坑;
(6)氣瓶(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7)氣瓶(筒體)內部有銹屑或內表面有腐蝕的凹坑;
(8)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
(9)氣瓶(筒體)的聯接螺紋有損傷;
(10)氣瓶(筒體)水壓試驗不符合以下要求:水壓試驗應按滅火器銘牌標志上規定的水壓試驗壓力進行,水壓試驗時不應有泄漏、部件脫落、破裂和可見的宏觀變形。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的殘余變形率不應大于3%。應保持檢驗記錄。
(11)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
(12)由不合法的維修機構維修過的;
(13)法律或法規明令禁止使用的。
3、滅火器或貯氣瓶的報廢應經用戶同意,并做好報廢記錄。報廢記錄內容應至少包括:
(1)維修編號;
(2)型號;
(3)報廢理由;
(4)滅火器用戶確認報廢記錄;
(5)維修人員、檢驗人員和項目負責人的簽署;
(6)維修日期。
4、報廢處理時應對滅火器中的滅火劑按要求進行回收處理。其余固體廢物應按相關的環保要求進行回收利用處置。滅火劑的回收處理要求如下:
(1)干粉滅火劑的回收處理要求如下:
a) 從噴射過的干粉滅火器內淸除的剩余滅火劑應按ABC干粉和BC干粉滅火劑分別進行回收儲存,且應防止兩類不同滅火劑混雜后產生污染。這類滅火劑不應用于再充裝。
b) 從未噴射過的干粉滅火器內清除的滅火劑應按滅火器銘牌標志上標明的滅火劑成分分別進行回收。經檢驗,干粉滅火劑的主要組分含量、含水率、吸濕率、抗結塊性(針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后,且無外來雜質,則可用于再充裝。應保持檢驗記錄。不符合要求的滅火劑應按a)的要求進行回收儲存。
c) 回收儲存的不可用于再充裝的干粉滅火劑應送有能力處理干粉滅火劑的生產企業用作輔料處理后再利用,或送有關的環境保護部門進行處理。
(2)1211和1301滅火器內的滅火劑,在拆卸前應按國家相關的回收規則進行回收處理,并保持記錄。
(3)從水基型滅火器內清除的滅火劑,應按符合環保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
(4)潔凈氣體滅火器內的滅火劑,應按符合環保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時,應對其進行純度和含水率檢驗,經檢驗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后,則可用于再充裝。應保持檢驗記錄。
(5)二氧化碳滅火器內的滅火劑,應按符合環保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時,應對其進行純度和含水率檢驗,經檢驗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后.則可用于再充裝。應保持檢驗記錄。
5、對報廢的滅火器氣瓶(筒體)或貯氣瓶應進行消除使用功能處理。處理應在確認報廢的滅火器氣瓶(筒體)或貯氣瓶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進行、應采用壓扁或者解體等不可修復的方式,不應采用鉆孔或破壞瓶口螺紋的方式。
6、維修機構應向社會提供滅火器報廢回收服務,并對回收的滅火器按要求進行處置。
※ 以上內容參考自國家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滅火器維修 GA9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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