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 防護區應有保證人員在30s內疏散完畢的通道和出口。
6.0.2 防護區內的疏散通道及出口,應設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防護區內應設火災聲報警器,必要時,可增設閃光報警器。防護區的入口處應設火災聲、光報警器和滅火劑噴放指示燈,以及防護區采用的相應氣體滅火系統的永久性標志牌。滅火劑噴放指示燈信號,應保持到防護區通風換氣后,以手動方式解除。
6.0.3 防護區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能自行關閉;用于疏散的門必須能從防護區內打開。
6.0.4 滅火后的防護區應通風換氣,地下防護區和無窗或設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宜設在防護區的下部并應直通室外。通信機房、電子計算機房等場所的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少于每小時5次。
6.0.5 儲瓶間的門應向外開啟,儲瓶間內應設應急照明;儲瓶間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地下儲瓶間應設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應設在下部,可通過排風管排出室外。
6.0.6 經過有爆炸危險和變電、配電場所的管網、以及布設在以上場所的金屬箱體等,應設防靜電接地。
6.0.7 有人工作防護區的滅火設計濃度或實際使用濃度,不應大于有毒性反應濃度(LOAEL濃度),該值應符合本規范附錄G的規定。
6.0.8 防護區內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的充壓壓力不應大于2.5 MPa。
6.0.9 滅火系統的手動控制與應急操作應有防止誤操作的警示顯示與措施。
6.0.10 熱氣溶膠滅火系統裝置的噴口前1.0m內,裝置的背面、側面、頂部0.2 m內不應設置或存放設備、器具等。
6.0.11 設有氣體滅火系統的場所,宜配置空氣呼吸器。
6.安全要求
6.0.4 滅火后,防護區應及時進行通風換氣,換氣次數可根據防護區性質考慮,根據通信機房、計算機機房等場所的特性,本條規定了其每小時最少的換氣次數。
6.0.5 排風管不能與通風循環系統相連。
6.0.7 本條規定,在通常有人的防護區所使用的滅火設計濃度限制在安全范圍以內,是考慮人身安全。
6.0.8 本條的規定,是防止防護區內發生火災時,較高充壓壓力的容器因升溫過快而發生危險。同時參考了鹵代烷1211、1301預制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用情況。
6.0.11 空氣呼吸器不必按照防護區配置,可按建筑物(棟)或滅火劑儲瓶間或樓層酌情配置,宜設兩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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