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用建筑的設備用房適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汽車庫適應《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兩者的分類標準、耐火等級、防火分區、安全疏散等均不相同,應獨立處置,
民用建筑的設備用房適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汽車庫適應《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兩者的分類標準、耐火等級、防火分區、安全疏散等均不相同,應獨立處置,不應交錯!
文末附規范爭議:汽車庫防火分區之間,以及汽車庫和其他民用建筑部分,能否共用疏散樓梯?
基本原則:設在建筑物內的汽車庫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5.1.6)
一、民用建筑的設備用房,不應劃入汽車庫防火分區:
1、屬于民用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用房,或主要用于民用建筑的設備用房,應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設備用房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不大于2000㎡)。
2、地下汽車庫適應《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不大于4000㎡)。
由上可知,地下汽車庫的防火分區面積較民用建筑的地下設備用房整整大了一倍,如交叉設置必然造成混亂,因此民用建筑的設備用房不應劃入汽車庫防火分區。
注:對于僅供汽車庫使用或主要供汽車庫使用的附屬設備用房,可以和汽車庫劃為同一防火分區。
二、民用建筑的設備用房,不應向汽車庫開設疏散門或安全出口。
1、汽車庫的安全疏散距離相對寬松:“汽車庫室內任一點至最近人員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45m,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大于60m(6.0.6)”,汽車庫的安全疏散和民用建筑部分不應混雜。
2、汽車庫規范已明確“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不得作為第二安全出口(6.0.2)”,也就是說“汽車庫的防火分區不得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
綜上,既然汽車庫自屬的防火分區之間都不能借用安全出口,當然更不會允許民用建筑用房向汽車庫開設疏散門或借用安全出口。
依此,民用建筑的設備用房,不應向汽車庫開設疏散門或安全出口。
三、附設在汽車庫、修車庫內,且主要為其服務的消防控制室、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煙、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等,應采用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相互隔開或與相鄰部位分隔,部分設備室的疏散門可以向汽車庫或修車庫開啟,詳見圖示1。
(圖示1)
四、除住宅地下室的情況外,汽車庫不得借用其他民用建筑的疏散樓梯:
1、與住宅地下室相連通的地下汽車庫、半地下汽車庫,人員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圖示2);當不能直接進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間時,應在汽車庫與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之間設置連通走道,走道應采用防火隔墻分隔,汽車庫開向該走道的門均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圖示3)。(6.0.7)
(圖示2)
(圖示3)
2、除第1項所述情況形外,汽車庫不得借用民用建筑的疏散樓梯。
五、規范爭議:汽車庫防火分區之間,以及汽車庫和其他民用建筑部分,能否共用疏散樓梯?
根據規范要求,在一定條件下,借用疏散樓梯(即借用安全出口)被許可,共用疏散樓梯無規范依據,原則上不應許可,特殊情況下的應用,應參考各地方要求及標準!
1、借用疏散樓梯,是通過被借用防火分區的空間(走道或前室等),進入被借用防火分區的疏散樓梯,根據規范要求,在一定條件下,借用疏散樓梯(即借用安全出口)是許可的,參考專題:借用安全出口的若干問題!
但在汽車庫中,除住宅地下室的情況外,汽車庫不得借用其他民用建筑的疏散樓梯!
2、共用疏散樓梯,通常是指兩個不同的防火分區分別直接進入疏散樓梯或通過各自獨立的前室分別直接進入疏散樓梯,共用疏散樓梯無規范依據,原則上不應許可,特殊情況下的應用,應參考各地方要求及標準!參考專題:防火分區共用、借用疏散樓梯的區別概念及應用!
3、需要說明的是,有人以“關于答復福建省建筑設計研究關于地下停車庫相關問題的函(滬消汽字[2013]第03號)”作為共用疏散樓梯的依據,不妥!因為本函發出日期為2013年,2014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實施以后,應以規范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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