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滅火系統的管網強度試驗和氣密性試驗方法及規定
一、水壓強度試驗壓力應按下列規定取值:
1 、對高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應取15.0 MPa;對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應取4.0 MPa。
2 、對IG 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應取13.0 MPa。
3 、對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和七氟丙烷滅火系統,應取1.5倍系統最大工作壓力,系統最大工作壓力可按表E取值。
二、進行水壓強度試驗時,以不大于0.5 MPa/s的速率緩慢升壓至試驗壓力,保壓5 min,檢查管道各處無滲漏,無變形為合格。
三、當水壓強度試驗條件不具備時,可采用氣壓強度試驗代替。氣壓強度試驗壓力取值: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取80 %水壓強度試驗壓力,IG 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取10.5 MPa,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和七氟丙烷滅火系統取1.15倍最大工作壓力。
四、氣壓強度試驗應遵守下列規定:
試驗前,必須用加壓介質進行預試驗,試驗壓力宜為0.2 MPa。
試驗時,應逐步緩慢增加壓力,當壓力升至試驗壓力的50 %時,如未發現異狀或泄漏,繼續按試驗壓力的10 %逐級升壓,每級穩壓3 min,直至試驗壓力。保壓檢查管道各處無變形,無泄漏為合格。
五、滅火劑輸送管道經水壓強度試驗合格后還應進行氣密性試驗,經氣壓強度試驗合格且在試驗后未拆卸過的管道可不進行氣密性試驗。
六、滅火劑輸送管道在水壓強度試驗合格后,或氣密性試驗前,應進行吹掃。吹掃管道可采用壓縮空氣或氮氣,吹掃時,管道末端的氣體流速不應小于20 m/s,采用白布檢查,直至無鐵銹、塵土、水漬及其他異物出現。
七、氣密性試驗壓力應按下列規定取值:
1 對滅火劑輸送管道,應取水壓強度試驗壓力的2/3。
2 對氣動管道,應取驅動氣體儲存壓力。
八、進行氣密性試驗時,應以不大于0.5 MPa/s的升壓速率緩慢升壓至試驗壓力,關斷試驗氣源3 min內壓力降不超過試驗壓力的10 %為合格。
九、氣壓強度試驗和氣密性試驗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壓介質可采用空氣或氮氣。氣動管道試驗時應采取防止誤噴射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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